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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出租房內空氣污染而致病,是自己來承擔醫藥費呢?還是由房東來負責?近日,王女士在出租房內患上了鼻炎和肺炎,治理費用高達10萬元人民幣,經過室內空氣檢測之后,發現室內空氣污染問題非常嚴重!那這個責任到底到底該由誰來負責呢?
出租房內甲醛嚴重超標 房東租客都喊“冤”
據了解,王女士與房東李先生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租金為每月人民幣2200元。按照約定,她當場付清了三個月的房租以及保證金,很快就搬了進去。可入住不到兩個星期,王女士便出現了喉嚨不舒服、呼吸不順暢等癥狀,身體極度不適,經醫院檢查確診為鼻炎以及肺炎。通過治療,王女士的病情已經痊愈,但同時產生了巨額費用,高達10萬元。
事后,王女士懷疑病因為出租房的空氣含有有毒氣體,便向專業機構申請房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該機構工作人員對王女士家的空氣質量進行了檢測,客廳、臥室的空氣中,游離甲醛的含量分別為每立方米0.28毫克和0.18毫克。根據國家對居室空氣中甲醛含量每立方米不得超過0.1毫克的標準,王女士家的甲醛含量均超標。當日,王女士便向房東提出,由于屋內空氣甲醛超標而造成身體傷害,她要求房東賠償10萬元醫療費用,并解除合同以及退回已經支付的房租。
但是,房東李先生確認為,“我也不知道該房存在甲醛超標問題,并且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李女士也曾多次實地察看,并未提出空氣質量存在的問題,所以我不應對未知的房屋空氣質量瑕疵而造成李女士身體傷害的損失承擔責任。且租賃合同中也沒有關于房屋空氣質量的約定。”因此,盡管王女士與房東反復交涉,對方給予的均是否定的答案,雙方陷入了僵持階段。
房東應該承擔租客10萬元醫療費
針對這個問題,北京(樓盤)盈科律師事務所的侯曉宇律師表示:“李先生出租的房屋甲醛超標,造成承租人王女士身體受到傷害,應屬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李先生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應當承擔王女士的醫療費用10萬元。”侯律師表示。事實上,房東李先生所出租的房屋存在隱蔽瑕疵,隱蔽瑕疵不需要以當事人的知曉為前提條件,只要存在瑕疵就有可能構成違約或侵權。在此情況下,房東李先生認為,租客王女士與其簽訂合同前曾多次看房,并未提出空氣質量問題,自己也不知該房甲醛超標,均符合隱蔽瑕疵的特性,構成違約,同時又造成王女士的身體受到傷害。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而針對房東李先生所提及的合同并未約定空氣質量的問題,侯律師則表示:“雖然租賃合同中沒有關于房屋空氣質量的約定,但甲醛超標的房屋不僅不符合居住條件,而且會危害身體健康,這是生活常識,因此該房還存在默示瑕疵。”我國《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這一法律規定也構成了所有出租人的默示擔保義務,一旦違反,即構成違約。由此分析可知,房東李先生負有房屋隱蔽瑕疵、默示瑕疵的擔保義務,故應對房屋空氣質量負責,賠償承租人李女士10萬元醫療費用,并退回所交租金。
租房前應該約定空氣質量標準
業內專家表示:“租房時,人們考慮了很多的問題。比如價格、位置等因素,但是很少人去關注房子的空氣質量問題。事實上,租房時要切記提出空氣質量的問題,并且要明確約定房屋空氣質量的標準,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目前,我國對于民用建筑室內空氣質量要求標準的規定共有兩個,一個是建設部于2001年11月26日頒布的《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范圍》,即通常所稱的gb50325-2001標準;另一個則是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 2002年11月19日聯合發布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即gb/t18883-2002標準。
據了解,gb50325標準是國家對民用建筑室內空氣質量要求設定的一個底限。而gb/t18883標準只是國家推薦性標準,該標準上 “t”的含義即是 “推薦”的意思,該標準對于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應該會更高些。因此,特別提醒大家尤其是租房的人們,如果對室內的空氣質量要求較高,切記在簽約時對此作出明確詳細的約定,以免產生糾紛。
“房東和租客在訂立合約時,要做到透明嚴格,雙方按照合約行事。”業內專家表示。房東在安裝房內設施的時候,不可以只追求價格低廉;更不可刻意隱瞞房屋缺陷,欺騙租客。另一方面,租客也需愛惜房內的一切設施,遇到問題要及時溝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